新鄉(xiāng)醫(yī)學院精神神經醫(yī)學研究院
研究生綜合測評試行辦法
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執(zhí)行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和政策,激勵研究生勇于探索、奮發(fā)向上,培養(yǎng)具有創(chuàng)新精神和德、智、體、美、勞全面發(fā)展的高素質人才,根據(jù)有關文件精神,特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綜合測評的宗旨是客觀評價研究生在校期間的表現(xiàn),引導學生以學為主,全面發(fā)展,把研究生培養(yǎng)成有理想、有道德、有文化、守紀律,具有創(chuàng)新能力的高級專業(yè)人才。
第三條 綜合測評的內容包括品德素質測評(F1)、學業(yè)素質測評(F2)、學術能力測評(F3)、社會能力測評(F4)四個部分。測評辦法如下:
(一)單項積分:根據(jù)每位研究生一年來的表現(xiàn)和取得的成績,分別就品德素質、學業(yè)素質、學術能力、社會能力等四個單項進行評分。所有獎勵加分的項目必須持有證書、文件、論文或其他相應的原始證明。
(二)綜合積分:在各單項積分的基礎上按一定的比例折算并累加,作為本學年的綜合測評成績。
1.國家獎學金、學業(yè)獎學金綜合測評成績計算方法:
研究生一年級:參照研究生入學考試成績進行確定
研究生二年級:綜合測評成績= F1×15% + F2a×40% + F3×30%+ F4×15%
研究生三年級:綜合測評成績= F1×15% + F2a×20% + F3×50%+ F4×15%
2.學校獎學金、優(yōu)秀研究生綜合測評成績計算方法:
研究生二年級:綜合測評成績= F1×15% + F2a×40% + F3×30%+ F4×15%
研究生三年級:綜合測評成績= F1×15% + F2b×20% + F3×50%+ F4×15%
第四條 綜合測評成績是考核研究生各方面表現(xiàn)的依據(jù)。綜合測評成績用于研究生獎學金評定、評先評優(yōu)、畢業(yè)綜合鑒定以及就業(yè)推薦的主要依據(jù)。
第二章 品德素質測評
第五條 品德素質測評主要從學生的政治思想、道德品質、作風紀律和文明禮貌等方面進行考核。基礎分為20分。
第六條 基本要求
(一)思想政治表現(xiàn)
1.熱愛祖國,政治上積極上進,自覺學習馬列主義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,關心時政,積極參加各項政治學習和活動,自覺加強政治修養(yǎng)。
2.顧全大局,有團結協(xié)作精神,關心集體,自覺維護集體榮譽,不做損害集體利益和榮譽的事情。
(二)個人品德修養(yǎng)
1.自覺維護社會公德,在公共場所舉止文明禮貌;愛護公物,敢于同不良行為作斗爭。
2.誠實守信,謙虛謹慎,為人正直,做事公道;敬老愛幼,團結同學,樂于助人,有集體榮譽感。
3.熱愛勞動,熱心公益,文明衛(wèi)生,愛護環(huán)境,不奢侈浪費。
(三)組織紀律觀念
1.遵守國家法律法規(guī)和學校規(guī)章制度,自覺維護公共秩序。
2.按時交納各種費用,及時辦理注冊、請假、銷假手續(xù)。
3.遵守宿舍管理規(guī)定,不損毀宿舍設備,不違章使用電器,不留宿校外人員,未經審批不在校外住宿。
(四)學習實踐狀況
1.學習態(tài)度端正,有嚴謹?shù)闹螌W精神和科研誠信觀念;考風良好,考試不舞弊。
2.積極參加學校組織的各項學習和實踐活動。
第七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研究生,品德素質測評為不合格,不能參與各類評優(yōu)評獎:
1.違反國家法律法規(guī),違反校紀校規(guī)。
2.有學術不端行為。
3.沒有按時注冊、交納學費。
4.課程考試有1門及以上不及格者。
5.未能完成培養(yǎng)計劃所規(guī)定的內容或未通過考核。
6.未經批準,無故不參加學校組織的考勤類活動3次及以上。
7.休學者、延期畢業(yè)者。
8.考試舞弊者。
9.未列舉的學校認定的其他情形。
第八條 紀實項目
1.加分項目
各級各類先進個人(集體)獎勵分值表
類 別 |
內 容 |
分 值 |
表彰項目 |
個人獲國家級/省級/市級/校級獎項或其他同類獎項(包含) |
10/8/5/3分 |
表彰項目 |
所在黨團支部、班級、宿舍獲國家級/省級 /市級/校級先進集體或其他同類獎項 |
3/2/1/0.5分 |
活動項目 |
校級活動(校園文化活動)的主要策劃者和演出類活動的參加者(黨團重大主題活動、迎新季、畢業(yè)季、運動會、文藝晚會、社會實踐等)(研究生學院認定) |
3分 |
活動項目 |
各培養(yǎng)單位組織的大型活動的主要策劃和參加者(研究生學院報備,各培養(yǎng)單位認定) |
2分 |
注:(1)同類稱號重復獲獎的,按最高獲獎級別計分,不予累加;
(2)團體加分,主要負責人按表中相應分值計分,其余成員按相應分值×0.6計分;如無排序要求的,各成員按表中相應分值計分。
2.減分項目
(1)課程學習、政治理論學習、黨團活動、集體組織的公益活動等,無故缺勤者,每次計-2分,無故遲到、早退者每次計-1分。
(2)宿舍衛(wèi)生檢查不合格者,該宿舍每位成員計-1分;有違犯宿舍管理條例現(xiàn)象,每查處一次違規(guī)者計-3分;在學校及以上有關部門組織的宿舍檢查中被通報,造成不良影響者,該宿舍責任人計-3分,該宿舍其它成員每人計-1分;未辦理有關手續(xù)留宿外人者,直接責任人計-3分,該宿舍其它成員每人計-1分。
第三章 學業(yè)素質測評
第九條 測評成績即為參評研究生按照培養(yǎng)計劃并已獲得學分的課程平均成績,以研究生學院計算出的成績?yōu)闇省?/span>
計算公式:
學位課平均成績(F2a)= ∑(學位課成績×該科目學分)/學分總和
中期考核平均成績(F2b)=(專業(yè)英語成績×該科目學分+專業(yè)課成績×該科目學分+技能考核成績×該科目學分)/學分總和
第四章 學術能力測評
第十條 學術能力是指研究生在科學研究、論文發(fā)表等方面具備的能力。
第十一條 紀實項目
科研成果分值表
科研成果加分項 |
分數(shù) |
備注 |
學術論文 發(fā)表 |
SCI、SSCI收錄論文 (影響因子IF≥2 |
30+ IF×10 |
1.以論文正式發(fā)表為準,錄用通知不予計算; 2.研究生為第一作者(導師為通訊作者),或導師為第一作者、研究生為第二作者; 3.新鄉(xiāng)醫(yī)學院為第一署名單位; 4.論文被檢索應出具檢索證明。 |
SCI、SSCI收錄論文 (影響因子IF<2 |
20+ IF×10 |
中文核心期刊 |
10分 |
一般CN刊物 |
5分 |
發(fā)明專利 授權 |
第1發(fā)明人/第2發(fā)明人 |
40分/20分 |
1.獲得專利者須提供專利證書或授權通知書; 2.研究生為第一發(fā)明人(導師為第二發(fā)明人),或導師為第一發(fā)明人、研究生為第二發(fā)明人; 3.新鄉(xiāng)醫(yī)學院為專利權人; 4.申請的專利國家知識產權局網上已正式公開。 |
實用新型 專利授權 |
第1發(fā)明人/第2發(fā)明人 |
20分/10分 |
外觀設計 專利授權 |
第1發(fā)明人/第2發(fā)明人 |
10分/5分 |
發(fā)明專利 申請 |
第1申請人/第2申請人 |
20分/10分 |
實用新型 專利申請 |
第1申請人/第2申請人 |
10分/5分 |
外觀設計 專利申請 |
第1申請人/第2申請人 |
5分/3分 |
參加學術 會議 |
大會報告 |
40分、20分、10分 |
1.分別對應國際會議、全國會議和一般會議; 2.參會者應提供會議通知、大會報告邀請函、會議論文集署名文章作為參會證明(無論文署名文章不作為證明材料); 3.大會報告、發(fā)言應提供報告、發(fā)言邀請函、影像資料。 |
專題發(fā)言 |
25分、10分、5分 |
參加會議 |
8分、5分、3分 |
學科類競賽獲獎獎勵分值表
類別 |
內 容 |
分 值 |
學科類競賽 |
國家級競賽一/二/三等獎/其他等次 |
15/10/8/5分 |
省級競賽一/二/三等獎/其他等次 |
10/8/6/3分 |
市級競賽一/二/三等獎/其他等次 |
8/6/4/2分 |
校級競賽一/二/三等獎/其他等次 |
5/3/2/1分 |
注:(1)同類稱號重復獲獎的,按最高獲獎級別計分,不予累加;
(2)團體加分,主要負責人按表中相應分值計分,其余成員按相應分值×0.6計分;如無排序要求的,各成員按表中相應分值計分。
第五章 社會能力測評
第十二條 社會能力是指研究生在文體活動、社會集體活動中所表現(xiàn)出來的能力。
第十三條 文體類競賽獲獎獎勵分值表
類別 |
內 容 |
分 值 |
文體類競賽 |
國家級競賽一/二/三等獎/其他等次 |
15/10/8/5分 |
省級競賽一/二/三等獎/其他等次 |
10/8/6/3分 |
市級競賽一/二/三等獎/其他等次 |
8/6/4/2分 |
校級競賽一/二/三等獎/其他等次 |
5/3/2/1分 |
注:1.文體類為學科(科技)類競賽以外的各項活動;
2.團體競賽獲獎,項目負責人按表中相應分值計分,其余成員按相應分值×0.6計分;如無排序要求的,各成員按表中相應分值計分。
第十四條 社會活動獎勵分值表
類別 |
內 容 |
分值 |
社會活動 |
校研究生會主席團 |
10分 |
校研究生會部門負責人、培養(yǎng)單位研究生分會主席團 |
8分 |
校研究生會工作人員、培養(yǎng)單位研究生分會部門負責人、班長、班級團支書 |
5分 |
培養(yǎng)單位研究生分會工作人員、培養(yǎng)單位實習組長(臨床專碩)、課代表 |
3分 |
注:1.兼任多項職務者,按最高級別計分,不予累加;
2. 考核合格者方能加職務分數(shù)。
第六章 組織與實施
第十五條 本辦法為學校研究生綜合素質測評的基本辦法。
第十六條 綜合測評每學年進行一次。
第十七條 各種評先評優(yōu)項目均按綜合測評名次確定。
第十八條 測評成績進行公示,接受學生監(jiān)督。
第七章 附 則
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(fā)之日起執(zhí)行。
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研究生學院負責解釋。